执业兽医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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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兽药管理条例》(年修订)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国际兽疫局(OIE):OIE规定的A类疾病包括:口蹄疫、水疱性口炎,猪水疱病、牛瘟、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炎、疙瘩皮肤病、裂谷热、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非洲马瘟、非洲猪瘟、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其中属于禽类疾病的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

三、《兽药管理条列》(年修订)第48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四、《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是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职业兽医的分类有:职业兽医师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而资格证书取得的形式为:考试取得和审核取得。

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年版)第五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米以上。

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兽药原料药的标签必须注明兽药名称、包装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运输注意事项或其它标记、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八、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号)共收录了2种蛋白同化激素:碘化酪蛋白、苯丙酸诺龙及苯丙酸诺龙注射液。

2、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号)共收录了18种精神药品:(盐酸)氯丙嗪、盐酸异丙嗪、安定(地西泮)、苯巴比妥、巴比妥、异戊巴比妥、异戊巴比妥钠、利血平、艾司唑仑、甲丙氨脂、咪达唑仑、硝西泮、奥沙西泮、匹莫林、三唑仑、唑吡坦、其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

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十、《兽医管理条例》(年修订)第23条规定: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十一、农业部印发的《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确定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年修正)共包括十章,目录如下:1、总则;2、动物疫病的预防;3、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4、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5、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6、动物诊疗;7、监督管理;8、保障措施;9、法律责任;10、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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