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参保缴费
一、缴费标准: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6%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二、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年龄段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即在职人员45岁以下2%、46岁以及上2.8%、退休(职)人员4%。
待遇享受
一、住院就诊:参保医院就医的,必须提供《社会保障卡》,个人先按病情垫付住院押金,出院时,医院审核报销。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必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社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卡认证、卡鉴权,确保社会保障卡正常使用方可前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出院时,由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报销。
二、审核报销: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药费,按以下标准计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医疗费用总额-自费部分-起付标准-乙类药品个人自负部分-特殊检查、治疗个人自负部分)×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同一年度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5%。
2.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最高限额10万元。
3.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报销标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大病互助基金报销85%,年最高报销限额为20万元。
4.城镇职工在统筹区外住院就医报销标准:参保职工转往统筹区外住院就医,须到县社保局办理备案手续,报销比例为85%。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异地居住备案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住院就医,按参保地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标准执行。
三、门诊慢性病:参保人员患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症并被确定为门诊慢性病的,按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补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一年结算一次,每年11月1日至30日由医院就医就药票据到县社保局审核报销(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院、各类药店就诊购药不予报销),剩余部分不结转,未及时申请支付的,跨结算年度不予报销。当年门诊治疗费补助和住院费(含其他病症住院费用)报销额合计总额不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封顶线。单位或个人年度内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当年慢性病门诊医疗费补助。
1.补助病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补助病种及待遇分六类42种(其中新增病种22个)。
Ⅰ类(1种):肾衰竭透析治疗,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80%,年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元。
Ⅱ类(3种):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血友病,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80%,年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元。
Ⅲ类(2种):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脑瘫,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80%,年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0元。
Ⅳ类(9种):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须长期治疗者),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脑卒中后遗症,丙型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乙肝)及肝硬化,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80%,年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0元。
Ⅴ类(4种)甲状腺功能异常,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80%,年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元。。
Ⅵ类(23种):糖尿病伴并发症,重症帕金森氏病,慢性心力衰竭,支气管哮喘(当年有住院记录者),原发性高血压(Ⅱ级及以上),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精神分裂症,癫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二级预防治疗,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椎间盘突出,抑郁症,狂躁症,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黑热病,克丁病,包虫病,氟骨病,砷中毒,疟疾,当年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80%,年内最高补助额不超过元。。
2.申报时间和提交资料:初次申报门诊慢性病,参保职工应在每年8-10月向县社保局提出申请,11月集中审核并进行社会公示,如公示无异议的,次年1月1日起享受本年度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参保职工需提交《张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各1张和近两年申报病种诊治资料等。
四、意外伤害:1、参保职工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先由患者现金垫付,经参保单位(街道社区)、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市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确认后,由其住院医疗机构或者社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生育保险
一、缴费标准: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不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待遇标准:参保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1.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为元;2.难产(剖腹产)为4元;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元;4.怀孕满4个月至7个月内流产的,补助1元;5.无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其配偶所在单位已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男方补助总费用的一半。女性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一胎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定额补助增加元。定额补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低于定额标准按实际费用支付。已享受了城镇职工生育补助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生育补助。
肃南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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