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减轻就医负担

9月7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与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的通知》,以此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方便慢性病和重大疾病患者就近就医诊疗,从机制上解决挂床住院问题,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知》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予以统一和规范,18种病种统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24种病种选择性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统一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18种统一纳入,24种选择性纳入

  ●统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各地应将诊断明确、发病率高、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缓解和控制病情,且个人负担重的下列疾病统一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

  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阶段;

  4.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5.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

  6.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

  7.糖尿病伴并发症;

  8.原发性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

  9.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型、丙型肝炎的干扰素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

  10.类风湿性关节炎;

  11.支气管哮喘;

  12.脑梗塞、脑出血恢复期;

  13.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4.血友病;

  15.苯丙酮尿症(18岁以下);

  16.强直性脊柱炎;

  17.精神分裂症;

  18.癫痫。

  ●选择性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各地应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并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充分考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同筹资水平,可将以下特殊疾病病种分别选择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冠心病二级预防治疗

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5.重症肌无力;

6.股骨头坏死;

7.椎间盘突出;

8.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9.重症帕金森氏病;

10.老年痴呆症;

11.抑郁症;

12.躁狂症;

13.脑瘫;

14.甲状腺功能亢进;

15.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16.克山病;

17.大骨节病;

18.布鲁氏菌病;

19.黑热病;

20.克汀病;

21.包虫病;

22.氟骨症;

23.砷中毒;

24.疟疾。

  门诊特殊疾病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按规可再次报销

  《通知》要求,各地在加强和完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时,应做好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患有门诊特殊疾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诊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应按照《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范围,予以再次报销。

  同时,各地应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详细测算,合理确定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结合实际,补充完善和规范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统筹兼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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