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对我县流浪犬进行捕杀或无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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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县流浪犬

进行捕杀或无害化处理的通告

近段时间我县流浪狗明显增多,严重影响公共环境、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防止流浪狗影响交通及发生咬死咬伤家畜、群众的现象,有效遏制流浪狗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遏制包虫病为主的重大地方病、传染病流行,消除流浪狗对我县居民造成的侵害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果地办﹝﹞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我辖区内开展捕杀、无害化处理流浪犬只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机关单位、本县辖区内人民群众所饲养的犬只必须拴养和圈养,拴养犬只的绳索不得超过3米,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犬只带至公共场所。

二、犬只户外活动时,必须由主人拴套跟随。

三、对进入公共场所(学校、医院、政府机关、街道、农贸市场等区域)的未经拴养和圈养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只,一经发现,将进行捕杀或无害化处理。

四、捕杀或无害化处理后的流浪犬只统一由有关部门或委托方统一处理,如犬主认领的,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犬类检疫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后方可领回。

五、凡因管理不善导致犬只伤人的,犬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我局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阻碍、拒绝工作人员执行捕杀、无害化处理流浪犬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我局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通告之日起,请广大群众自觉规范养犬行为,落实圈养、拴养等措施。

久治县公安局

年08月13日

原标题:《关于对我县流浪犬进行捕杀或无害化处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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