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伴们这些医保政策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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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学习习总书记讲话精神↑

最近,各乡镇、村(社区)

最热门的话题是

富民安居、农业补贴

等各项惠民政策的深入宣传

今天,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您在医保政策方面

是如何报销的?

以及享受了哪些补助等?

伊犁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扶贫政策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习近平

医保扶贫目的: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提升医疗保障领域精准扶贫政策措施,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让贫困人员看得起病、看得上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缴费

一、参保缴费。特困人员全额标准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保对象按照不高于40%的标准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以年缴费元为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只需缴纳元,财政资助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含:基本医疗、大病医疗、意外伤害,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还包含医疗救助。

二、缴费时间: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12月31日。

报销

一、住院报销:

医院

起付线

支付比例

未按规定逐级转院或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乡镇级

90%

相应级别降低

20%

县市级

80%

州级

60%

自治区及以上

50%

二、普通门诊报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30元,村级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20元。城镇居民门诊就医年度限额为元,农村居民普通门诊乡镇级医疗机构年度限额元、村级医疗机构年度限额元。

三、大病保险报销。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目录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照大病保险待遇支付。

普通居民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9元。

普通居民支付比例:个人负担的目录内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支付,上不封顶。9元-5万元,支付比例为65%;5万元-10万元,支付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85%。

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由9元降至元);各分段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即:医疗费用元—5万元,报销比例为70%;医疗费用5万元—10万元,报销比例为8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大病保险住院费用报销上不封顶。

四、医疗救助报销

1、州直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普通疾病住院各级医疗机构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5万元。

2、门诊慢性病救助。对于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每年每人不超过元的救助。

慢性疾病申领记报销

慢病卡的申领。参保患者向参保所在县(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近两年内的相关慢病治疗住院全套病历;1寸照片2张;社保卡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由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审批,医疗保障局审核登记发放慢病卡。

慢性病病种及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21个病种。

一般慢性病15种:糖尿病、高血压(2期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肝硬化、普通肺结核病、精神分裂症、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癫痫病、病毒性肝炎(乙肝)。一般慢性病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报销60%,统筹最高支付限额0元。

特殊慢性病6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血友病、肾功能衰竭、耐多药肺结核、苯丙酮尿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门诊医药费用报销80%,不设限额。

异地就医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在统筹区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直接就医结算。参保人异地住院就医时,只需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支付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其他医院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备案登记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再次做转移。

办理方式及需提供的材料:柜台备案登记或电话备案登记(证明材料可传真);提供备案人身份证号、异地住址及联系方式。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流程:参保人异地就医前,先在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医保经办机构将登记信息上传到国家异地结算平台,参保人持激活的社会保障卡,可以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其他事项

一、规范诊疗行为。贫困人口住院就医目录外费用,医院控制在5%以内;医院符合转诊控制在10%以内。

二、“一站式”结算。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出院手续时,在综合服务窗口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直接结算,只需支付报销后的医疗费用。

三、先诊疗、后付费。符合医保住院条件的参保贫困患者在统筹区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用交纳住院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支付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即可。

四、转诊转院。参保患者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同级比例基础上下浮20%报销。

伊宁县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政策

一、什么是“两病”?

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报销政策?

1.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经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

3.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

4.卫健部门已经建立健康档案的“两病”患者直接纳入保障范围。

达到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患者,按相关政策,享受慢性病门诊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门诊待遇。

三、哪些机构可以确诊“两病”?

乡镇医院负责“两病”确诊,根据《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等技术规范进行确诊。

四、怎么办理“两病”手续?

1.首先到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两病”确诊登记,由卫生院负责信息录入。

2.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和20个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拿“两病”用药。

五、“两病”报销的比例和标准是多少?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为元,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为元。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合并计算。

六、“两病”可以拿多少天的药?

为保障“两病”患者用药需求,实行定量开药。“两病”一次处方量控制在15天内,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不超过30天用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两病”患者,可一次性开具不超过30天的药量。原则上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能重复开药,重复开药不予报销。

七、哪些费用“两病”门诊不予报销?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未在选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的不予报销。

3.购买“两病”病种以外药品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4.住院期间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5.在异地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八、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两病”门诊用药支付限额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跨年作废。

2.“两病”门诊人员因进一步检查、诊疗发现病情加重可按相关要求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疾病,不再同时享受“两病”门诊。

医疗保障局业务-

城乡居民办理慢性病诊疗卡(白卡)提供资料和流程

一、城乡居民办理慢性病诊疗卡(白卡)提供资料

有住院病历的患者:

1.医院住院全套病例复印件。

2.城乡居民门诊治疗进入统筹基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2张(彩色)。

二、城乡居民办理慢性病诊疗卡(白卡)流程

第一步:将病者个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交到参保所在地的乡镇(场)卫生院医保科室;

第二步:乡镇(场)卫生院收集资料后,填写《城乡居民门诊治疗进入统筹基金审批表》,将资料送医院和县中医进行病历审核。

第三步:乡镇(场)医院取回审核通过的病历,同时将慢性病审批表合慢性病人员花名册上报至县医疗保障局进行审批。

第四步:县医疗保障局于完成慢性病的审批、办理白卡、汇总造册工作。

第五步:县医疗保障局于完成信息系统登记录入工作。

第六步:乡镇(场)卫生院到县医疗保障局一楼领取慢性病白卡并发放到患者手中。

无病历患者

第一步: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第二步:患者出医院取回全套病历。

第三步:把相关资料交到参保所在地的乡镇(场)卫生院医保科室;由乡镇(场)卫生院医保科室进行统一办理并发放至患者手中。

下一步办理与有病历患者流程一致。

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一般慢性病:糖尿病、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关节炎、肝硬化、普通肺结核、精神分裂症、克汀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癫痫病、病毒性肝炎(乙肝)。

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血友病、肾功能衰竭、耐多药肺结核、苯丙酮尿症、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支付范围:符合医保目录范围内慢性病使用的药品,治疗和对症检查费用。

门诊特殊慢性病:

一般慢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按照60%的比例支付,统筹最高支付限额0元。

特殊慢性病中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耐多药肺结核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支付,不设限额。

慢性病取消年审,办理后只要参保缴费就可使用。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减征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减轻我县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担,支持社会各界复工复产,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新机[]号)《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伊机明发[]号)文件精神,具体减征情况及便民政策如下: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减征对象

自年2月起,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减半征收。

(二)减征期限

减征期限5个月,即年2月-年6月。

(三)减征标准

减征期间在职职工单位缴费部分执行4.25%缴费比例,退休职工单位缴费部分执行4%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部分执行4%缴费比例。

(四)缓缴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按规定批准后,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业务办理“不见面”,推行网上办、电话办

为进一步简化经办服务流程,倡导医保业务“不见面”办理,现对部分医保业务办理电话进行公布。

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可-;也可通过新疆医保备案APP进行办理。

扫码进入新疆医保备案APP

2.办理新参保登记、参保查询业务、修改维护个人信息办理-。

3.医院医院的疑难重症(如恶性肿瘤、白血病等)医院复查的,可电话办理转诊转院备案,办理-。

三、慢性病无需再办理年审

即日起慢性病患者无需再持卡到医保局办理年审事项,慢性病白卡可长期使用。

伊宁县医疗保障局宣

往期回顾

习近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奋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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